因为,警察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有一定的裁量,不可能一切都用法条规定下来,否则警察就可能无法有效行使其权力了。
范畴及其成员的共同特征内容明确且边界清晰,若某新物种的特征与之完全重合,人们会自然地将这一新物种划归到该范畴中。假设a1、a2、a3和a4都包含在上位范畴A之中,那么这四者必定可以抽象出某些共同特征。
假如我们将法学中的单个范畴想象为以原型为中心向四周发散的无边界集合,那么该范畴中的成员被划归为此范畴的确定性强度将依次递减,而其创造与开放的空间则会依次递增,如下图所示(图4): (图略) 图4 第一,原型成员在这一范畴中具有最高强度的确定性,其次是典型成员,再其次是一般成员,最后则是边缘成员。【注释】 作者简介:刘方圆,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沙410083。参见F. Ungerer and H. J. Schemid, An Introduc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 Harlow:Addison Wesley Longman Limited,1996, p.38. [14]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17页。经典隐喻学家如布莱克(Black)、利科(Ricoeur)和郝斯曼(Hausman)都不再局隅于相似性的发现,而是认为相似性乃创造之结果。因此,立法者可以有意识地对公司—股东关系的不同侧面进行选择性突显,如下图所示(图3): (图略) 图3 首先,当立法者将公司—股东关系归属于双重所有权法律关系之上位范畴时,实质上是在前者与后者的典型成员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喻式联结。
公司对这一请求权所承担的积极义务应被重点监督。在经典范畴理论框架中,同一上位范畴下辖的所有成员地位皆相等:既然麻雀和乌鸦都拥有鸟这一范畴的所有特征,那么就不能说麻雀比乌鸦更是鸟。这些新概念不可能成为旧范畴的原型成员或者典型成员,旧范畴总是围绕着已经存在的原型成员而确立。
再者,公司这一集合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的集合而非人的集合,其在Y1这一特征上符合性较弱。[4]See George Lakoff, Women Fire and Dangerous Thing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p.17. [5]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40页。但是,若该新物种的特征与之并不能达致完全重合,人们或许会质疑将该物种划归于此范畴的正当性基础。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围绕源事物x1作某种语言表达时,总是已经对其特征项进行了一定的排列和取舍。
因此,就只剩下两种可能,要么将这些概念并入旧范畴的一般成员或边缘成员中,要么以这些概念为原型再造一个新的上位范畴。学者们绞尽脑汁地在两幅图景中寻找相同点和不同点,却忘记了去审视自己的寻找本身——为什么只要找到两者之间特征上的重叠项就可以确定aX是A?为什么只要找到特征上的非重叠项就可以确定aX不是A?难道真的存在一个理想的上位法律范畴,它既是其原有成员共同特征的总集,又能将公司—股东关系完全地囊括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最早发现了经典范畴理论的缺陷,并以游戏概念为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公司—股东关系 范畴分类之于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实践中很多重大争议最终都可以被归结为范畴之争。而它又未被这一范畴完全抛弃,因为它与每一范畴的中心典型又存在着微弱牵连。这一做法突显了公司—股东关系与协会—学员或学会—学员之间的相似性,并引导司法实务者去关注作为社团的公司成立的条件、股东作为社员在其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公司对其股东社员的聘任与管理。这一做法突显出了公司—股东关系与自然人之财产所有关系的相似性,并引导司法实务者将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视作公司与股东共同拥有的财产,强调对这一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
同样,我们也会发现学术界很少会对宪法是不是公法、桌子是不是物这样的问题产生较大争议,而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不是物、经济法是不是公法、虚拟货币属不属于财产这样的问题则往往更容易吸引学界的注意力。与其说隐喻的范畴错置和范畴创造开放的是立法者主观意志之自由,不如说其开放的是社会文化、法律原则和价值取向之自由。(Y6)这一集合可以自主决定成员的去留,并对违反章程制度的成员进行惩处……虽然我们无力将所有的共同特征都罗列出来,但是经典范畴理论却使我们相信此份目录终有尽头:一定存在着某一特征YX,它是上位范畴社团—社员及其所属成员共同特征的边界项,由此在Y1到YX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只有满足Y1到YX所有项目的事物才能被纳入社团社员之中。在上述游戏成员中,奥林匹克比赛、球赛是为了竞争输赢,下棋、打牌则是为了娱乐。
一旦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联结来创造新范畴体系。而隐喻联结显现出了范畴创造之可能,进而也为重大理论改革创新提供了原理和方法论支持。
在股东与公司关系中,股东不仅因出资享有了股息红利请求权,还获得了公司参与管理权,后者已跃出了请求权的范围之外,完全背离了债权的典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隐喻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这种对语言所传达之信息的取舍和安排,在认知语言学中被称为突显[13],而隐喻就是日常生活中进行信息突显的重要媒介之一。严格意义团体中社员资格的取得并不以出资为要件,社员对社员权的享有完全基于其社员身份。作为一项典型的上位范畴,游戏下辖了众多成员——下棋、打牌、球赛、奥林匹克比赛和掷色子等。我们可毫不费力地采取某一虚拟视点,想象如此关照时情景将会呈现何种面貌。有的游戏则需技巧与运气兼有,如打牌[5]。这是另一个范畴交叉问题,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因此,根据经典范畴理论,在社团—社员关系这一上位范畴所下辖的关系项中,也应存在范围有限且边界明确的多项共同特征,它们乃科技协会—成员艺术联合会—成员行业协会—成员足球协会—成员等所共有。我们无法从游戏的众多成员中抽象出一个由所有成员共有的理想特征,正如同一家族的成员在体形、相貌、气质和眼睛颜色等方面部分地重叠、交叉一样,同一上位范畴下辖的成员之间也只存在一种锁链般环环相扣的家族相似性[6]。
在经典范畴理论框架中,同一上位范畴下辖的所有成员地位皆相等:既然麻雀和乌鸦都拥有鸟这一范畴的所有特征,那么就不能说麻雀比乌鸦更是鸟。20世纪70年代,美国认知心理学家罗施通过一系列实验证明了家族相似理论的正确性,并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总结出了原型范畴理论。
公司和股东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法律必须在公司和股东两者的权利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不存在侧重何者与倾向何者之问题。公司对这一请求权所承担的积极义务应被重点监督。
例如,人工智能机器人应被归属于主体之人还是客体之物?经济法到底是公法、私法,还是公私一体之法?学者们对这些问题争执不休,却很少有人将它们上升到范畴哲学的高度来进行思考。x1可以与无数事物产生关联,而这些事物又被分属于各个不同范畴之内,并最终组合成一张复杂的网状图。(4)他在我生日时送给我一个玻璃杯——重点突出玻璃杯的社会交往功能特征。股东与中间人有契约关系,中间人与公司有契约关系,这并不代表公司与股东有契约关系。
每一项特征地位平等,无本质与非本质之分,可以单纯从特征重叠数量之多寡来判断何者更为相似。兰艾克(Langacker)以玻璃杯为例,来说明不同语句中源事物x1特征显现的不对等性[12]: (1)他对着玻璃杯又呷了一口——重点突出玻璃杯用以盛水、喝水的功能特征。
一些学者认为公司—股东关系应被归属于平等契约者法律关系。(Y3)这一集合是民间性集合。
因此,隐喻为法学范畴的分类和创造提供了原理及方法论支持,这是隐喻之于法学的重要意义之一。他们维护着法律的确定性,坚持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且反对过分刻意的理论创新。
与原型成员相似之物被人类认知化归为同一范畴,进而围绕原型成员为中心形成了一组辐射状排列,越靠近中心原型的成员具有该范畴的特征越多,越靠近边缘的成员具有该范畴的特征越少,直至难以确定某物到底该属于这一范畴还是那一范畴[8]。持原型范畴理论的学者则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法律中的各项范畴边界是模糊的,将众多成员框定在同一范畴之下是依托于隐喻的相似性联结,否则范畴根本不可能成立。它要求法官在面临新的案件时实施这些原则,以便根据同样的标准使人人处于公平和正义的地位。(3)桌子上的玻璃杯与房屋装修风格不匹配——重点突出玻璃杯的形状、颜色特征。
(Y2)典型所有权关系中作为客体的物可能会产生一定孳息,股东将其资本投入公司之后亦可以取得股息红利,其性质一般也被视为由原资本产生的法定孳息。这一做法突显出了公司—股东关系与侵权之债或者合同之债的相似性,并引导司法实务者去关注股东的股息请求权以及公司的相对义务之履行。
其次,当立法者将公司—股东关系归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上位范畴时,实质上亦是在前者与后者的典型成员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喻式联结。埃莉诺·罗施(Eleanor Roach)在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原型范畴理论[7]。
当范畴的划分标准从经典范畴理论的严格符合转向原型范畴理论的更强相似后,我们就需要对上位范畴A、B、C、D的典型成员进行界定,并对x1与其典型成员进行特征上的相似性比较。在经典范畴理论下,立法者必须首先精确地对公司—股东关系进行法学范畴分类,之后才能根据这一分类来选择公司—股东关系的立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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